(2014年8月7日中国共产党金昌市第七届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通过)
??? 为扎实推进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省委十二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坚持从严治党,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始终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把党委主体责任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关键举措,明确责任,健全制度,强化追究,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落实主体责任制度体系,努力建设廉洁政治,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二、基本职责
(一)市委的集体领导责任。市委是全市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必须树立抓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抓不好是失职、不抓是渎职的理念,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1.市委全委会的责任。一是研究和决策。研究讨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二是审议和监督。每年至少1次听取和审议市委常委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报告,对常委会及其成员履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评议。
2.市委常委会的责任。一是认真谋划部署。贯彻落实省委、省纪委的部署要求,分析研判形势,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和具体措施,协调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抓好政策措施的落实。二是规范选人用人。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加强对选人用人的监督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管,防止和纠正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三是加强制度建设。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修订完善反腐败相关制度,建立健全“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想腐”的教育机制。四是严格检查考核。加强对县区委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检查,注重日常监管,对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强化结果运用。五是适时报告请示。定期向市委全委会和省委、省纪委报告落实主体责任情况,及时就重要问题向省委、省纪委请示。六是听取汇报。定期不定期听取市委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市纪委监察局的工作汇报,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并给予指导。七是支持保障。加强对全市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困难问题,为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有效履行监督责任提供有力保障。八是落实巡视整改。对上级巡视机构巡视反馈的问题认真组织整改,依纪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二)市委书记的第一责任
1.牵头抓总。及时召集会议,传达学习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委、省纪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精神,主持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对全局性工作作出决策部署,对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安排。
2.统筹协调。既对市委及其工作部门落实主体责任作出安排部署,又对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党组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提出明确要求,并对落实情况适时进行督促检查。
3.组织推动。围绕作风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主要任务,推动全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4.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检查省委、省纪委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督促班子成员履行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加强对班子成员和县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采取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责令纠错等方式,纠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干部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抓好班子、带好队伍。
5.示范带动。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带头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带头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和子女,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带头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
6.听取汇报。每半年听取1次班子成员履职情况和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汇报,定期听取市委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市纪委工作汇报,研判形势,作出部署。
(三)班子其他成员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
1.主动研判。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每年在分管领域至少开展2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调研,围绕形势任务研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工作安排。
2.承接任务。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纪委和市委的决策部署,主动承担市委的主体责任,扎实做好市委和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工作。
3.细化措施。结合分管领域的工作实际,细化职责分工,研究制定有效管控、务实管用的措施办法。
4.监督管理。主动了解掌握分管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依据市委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市纪委、市审计局提供的情况,及时对相关部门、单位以及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责令纠错,加强教育引导,督促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5.工作汇报。每半年向市委和主要负责人汇报一次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
(四)市纪委的监督责任。在市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的要求,市纪委要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主业主责,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1.组织协调。组织协调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市委分解任务,向市委提出工作建议,抓好任务落实。
2.纪律检查。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纪律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
3.党内监督。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加强对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县区委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4.作风督查。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规定”和市委有关作风建设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开展重点领域和行业专项督查检查,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制度化,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行为,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形成强大震慑。
5.查办案件。认真落实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为主的要求,落实案件线索处置在向市委报告的同时要向省纪委报告的制度。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下大力气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对腐败问题“零容忍”。
6.教育警示。对党员干部作风方面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苗头性的问题及时进行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防微杜渐。每年召开2次警示教育大会,举办4次廉政大讲堂,开展案件剖析,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把廉政法规知识学习纳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网,实行学分制,对拟提拔任用的县处级干部实行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制度。
(五)其他机关党委(党组)的责任
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党组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要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能,履行好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融入到各自工作之中,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干部职工的日常监管,教育党员干部模范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三、重点任务
(一)严明政治纪律。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做到在路线原则上立场坚定,在重大问题上旗帜鲜明,在关键时刻经得起考验;严格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办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坚决纠正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行为,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加大违反纪律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对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坚决和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维护政治纪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选好用好干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组织人事纪律,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坚持正确用人导向。认真执行“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好干部标准,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拓宽干部选任视野,防止简单唯分、唯票、唯学历、唯年龄选人,构建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
2.加强组织审核把关。严把干部选任动议关、推荐关、考察关、决定关、任职关。严格拟任人选廉政审查,对反映问题未经核查的不得决定任用,对经核查有影响任职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按照省上的部署,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
3.强化选人用人监督。认真落实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有关规定,健全完善选人用人信息公开、专项检查、重点抽查、责任追究等制度,坚决纠正违规自设机构、超规格超职数配备干部以及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等问题。
4.整治用人不正之风。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坚决纠正和查处任人唯亲、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对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腐败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对“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违规破格提拔等问题,进行责任倒查追究。
5.加强干部日常监督管理。积极探索加强干部日常监督管理的方法和途径,健全完善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年度考核和任职考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动态监督、定期考核、责任追究机制。
(三)加强作风建设。健全完善作风建设常态化机制,深入推进联村联户、效能风暴和先锋引领行动,运用和转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整章建制,落实整改,坚决纠正“四风”问题,不断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1.加大正风肃纪力度。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有关规定精神,认真落实会议公文制度,严格审批程序,精简会议文件;严格执行《甘肃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健全财务预算、核准和审计制度,从严控制“三公”经费支出;规范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紧盯重要时间节点,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违反作风规定的行为,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典型问题。
2.拓宽联系群众渠道。认真落实改进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等制度,不断拓展联系群众的渠道和方式,加强与各界各方面群众的联系,推动联系群众工作常态化。
3.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建立健全群众诉求收集研判处置机制,针对教育医疗、征地拆迁、环境保护、涉法涉诉、食品药品安全、惠农政策落实、社会保障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整治,严肃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四)坚决惩治腐败。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始终保持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
1.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加大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查办力度,紧盯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紧盯国有企业、矿产资源、土地出让、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扶贫开发等领域,紧盯审计线索、信访线索、举报线索,严肃查办贪污贿赂、权钱交易、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
2.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及时了解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对存在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和警示教育,剖析重大典型案件,以案反思、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五)规范权力运行。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1.优化权力职能配置。合理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规范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的责任和权力,认真落实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项目建设、招投标、物资采购等具体事务的规定。制订并严格执行《金昌市重点岗位领导干部交流具体办法》。
2.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完善党务、政务和司法等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3.加强权力行使监督。制订市委“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坚持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领导班子集体决定,严格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制度。严明组织纪律,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本人婚姻变化及配偶子女从业、移居国(境)外等事项必须如实报告。
(六)着力深化改革。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以深化改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1.健全反腐败体制机制。完善市委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职能,统筹把握办案方向,提高案件查办效率。健全完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规定。
2.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坚持把深化改革与防止腐败有机统一起来,以问题为导向,深化财税、投融资、行政审批、司法体制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加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力度,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从体制机制上堵塞漏洞。
3.强化反腐败工作保障。保证纪委(纪检组)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在组织领导、机构设置、力量配备、办案条件、工作经费等方面提供有力保障。派驻机构和下级纪委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考核以上级纪委为主。选优配强各级纪委领导班子,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培养交流使用力度,强化内部监督,着力提高履职能力。
4.支持纪检监察机关转变职能。认真落实纪检监察机关“三转”要求,进一步精简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或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推进内设机构改革,优化职能配置,使工作力量向办案和监督倾斜。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不分管纪检监察工作以外的其他业务工作。
(七)发挥表率作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
1.管好班子。认真落实加强班子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常委会(党组会)议事决策规则,明确提出改进作风、加强纪律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及时指出班子成员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督促整改,不断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
2.带好队伍。全面贯彻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探索完善提升廉政教育实效的方式方法,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及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教育监管,督促领导班子成员、下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廉洁从政、履行好职责。加强管理监督,建立健全日常考核评价与年度目标考核相结合的综合考评体系,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
3.管好自己。模范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严格遵守作风建设各项规定,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管好自己,自觉净化生活圈、社交圈。
四、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
1.专题会议制度。市委每年至少召开2次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会议。如遇重要问题,可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作出部署安排。
2.协作推进制度。市委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要落实中央和省、市委要求,完善工作规程,定期分析研判形势,加强对大案要案查办的指导、协调和推动。
(二)建立健全责任分解机制
1.图表分责制度。市委每年初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市委、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党组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的责任和履责要求,形成落实主体责任的工作任务明细表。
2.签字背书制度。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把任务逐项逐条靠实到责任主体,建立工作台账,实行对账销号,确保责任主体任务明确、履责有依、问责有据。
(三)建立健全压力传导机制
1.约谈制度。市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约谈1次县区委和市直党委主要负责人,市纪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约谈1次县区委、纪委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并根据需要随时进行约谈,了解掌握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提出相关要求,形成上下贯通有序的责任链条。
2.谈话提醒制度。市委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负责人每年至少谈心谈话1次;对存在的问题早提醒、早告诫、早纠正;班子成员之间要结合民主生活会,开展真诚的谈心谈话,相互提醒、相互监督、相互关心、相互帮助。
(四)建立健全履责报告机制
1.年度报告制度。市委每年初以书面形式向省委和省纪委报告上一年度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市委书记报告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县区委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每年初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和市纪委报告上一年度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市委和市纪委根据县区委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年度报告情况,有针对性地了解和质询有关问题。
2.专项报告制度。县区纪委和市直部门、单位纪委(纪检组)每年向市纪委报告1次本地本部门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的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市纪委每年向省纪委报告1次市委班子成员廉洁从政的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对市委班子其他成员思想、工作、生活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委主要领导汇报。
(五)建立健全联系群众机制
1.联系信访群众制度。市委每年至少1次专题研究信访工作,提出解决群众来信来访问题的措施办法;班子成员要认真处理群众来信,建立责任分解表,定期接待上访群众,主动下访了解重点信访案件情况,协调解决包案信访疑难问题。
2.联系社会各界制度。市委班子成员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认真倾听贫困群众、国有和非公有制企业、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离退休老同志、专家学者、群众团体和新闻媒体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工作。
(六)建立健全考核考评机制
1.述纪述廉述作风制度。市委每年至少召开2次“三述”会议,听取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述纪述廉述作风报告,并进行民主测评,主要负责人一届任期内至少“三述”1次。当年没有向市委“三述”的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向市委年度责任制检查考核组进行“三述”并接受民主测评;班子其他成员在机关年度工作总结会上进行“三述”并接受民主测评。
2.责任制年度检查考核制度。市委每年由班子成员带队,对县区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市委主要负责人向县区委和市直部分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面对面反馈考核意见,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
3.督导检查制度。市委要把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纳入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之中,作为督查重点,对落实不力的进行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提出严肃批评并通报曝光,推动任务落实。
4.社会评价制度。改进考评工作,采取群众满意度测评、媒体调查、第三方评价等多种方式,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民意调查,调查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五、责任追究
(一)明确责任追究情形
县区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及班子成员履行主体责任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责任倒查追究:
1.发生窝案串案及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
2.重复发生严重违反廉洁从政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问题的;
3.对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未有效治理的;
4.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或阻扰调查的;
5.对市委、市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
6.反腐倡廉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执纪执法机关提出整改建议仍不进行有效整改的;
7.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8.对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下属失教失管失察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9.对下级党委(党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
10.对落实民生政策过程中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响强烈、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治理不力的;
11.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市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实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制度化、程序化和常态化。
1.县区委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未正确履行主体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
2.县区委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班子成员未正确履行主体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以及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党组,县区委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委、市纪委备案。